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河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被告李某至开封县人民法院。李某随即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
【案情分析】
我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李某2009年以前确实是原告单位的业务员,不过2009年年初李某已经离职,直到原告于2014年3月20号起诉,已经有五年之久。
二、李某的户籍地是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某乡某村,李某已向法院提供其身份证明为证。
三、原告要求李某偿还货款35438.5元,没有事实根据,原因有:
(1)李某曾作为原告单位业务员,只是履行职务的一种行为。
(2)货款纠纷事实上是原告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3)答辨人签名只是李某确认客户欠被答辨人货款35438.5元未偿还的事实。
总之,原告要求李某偿还货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
【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