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3日下午,被告某某红高粱有限公司员工在郑州某小区做烩面促销,在此过程中致使原告脚脖处烫伤,后双方就医疗费及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方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分析】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接受被告某某红高粱有限公司委托后,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发现原告脚脖是如何烫伤的这一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我询问当时在现场的三名被告单位员工,均证实是被告单位员工已经把烩面汤碗递给了孩子,只是孩子在抢夺的过程中烫伤的,并非原告所称由被告单位员工递烩面汤碗时烫着了孩子。而当时在现场递烩面汤碗的的还有一名员工杨某明,他是最直接的目击证人,也是原告所说的直接责任人,他因双方协商不成后离开了单位。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法院追加杨某明为被告。由于杨某明地址不很明确,无法邮寄送达,这就意味着该案件如果要进行下去,需要先公告送达,拖延的时间很长。故原被告双方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均同意协商解决。
【案情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红高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万元,转至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二、双方就此事故再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责。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