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现、马某英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18,从原告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被告还清原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担保人张某利、王某军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利息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借款借给被告。现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未果。为此,原告特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向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通过原告的陈述,我发现该借款纠纷案件关键是准确及时的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的相关资产。立案后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本律师先向开封市尉氏县房管所进行调查,得知被告张某现的一套房产没有抵押拍卖,本律师随即向该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该院查封了被告张某现的房产。原告也提供相关财产作担保。
【案情结果】
1、被告张某现、马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率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2、被告张某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王某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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