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29日,原告刁某某通过被告某某公司发给第三人邵某某10只轮胎,价值四万五千元。不知什么原因,第三人邵某某没有按时收到货物。由于货运公司发货错误,后追回6只轮胎。原告因此又承担了两千元的运费,剩余4只轮胎不知去向。原告刁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承运原告刁某某轮胎十条,有其出具的货运单为据,其应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但至今仍有四条轮胎,既未交给收货人,亦未返还发货人,对该货物的损失,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四条轮胎货款18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回六条轮胎的运费,经查,运回六条轮胎系按原告要求进行,该运费应由原告支付,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20元,被告郑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