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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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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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称,2015年9月,被告李某、张某以客户急需要货为由,从原告处所存冷库中的板栗分二次取走共计463袋,可货款一直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被告李某、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进行应诉。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张某订立了买卖合同,而仅能证明被告张某拉走了存于其名下的货物,但因涉案货物的入库单由二被告持有,也无法仅凭加工厂的仓库官员将货物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就认定王某对涉案货物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李某、张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力,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贵院不予支持。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