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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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某某、卢某某、包某某诉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职某某、卢某某、包某某曾是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员工在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某分店任职期间,因为她们工作失误,导致该公司损失将近人民币20万。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后,这三个员工也分别提起了仲裁和诉讼。

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积极应诉。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案件存在如下问题:

一、管辖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郑州某某公司某店,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且该案被告诉该案原告劳动争议案件已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故应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事实问题。

员工入职郑州某某公司后,该公司均与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员工无视事实存在,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使在员工存在重大失职时,该公司也并未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员工主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问题。

在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郑州某某公司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某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