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1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6日上午8点3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沿紫荆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宇通西门右转弯时与原告寇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被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交警三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寇某无责任。原告寇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有很多,但未必都能得到实现。所以我就将当事人可能实现的诉求向其讲明。本案属于人身赔偿案件,可以得到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根据医嘱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时间证明进行确定)、营养费(根据医嘱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护理费(根据医嘱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求我分别根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哪些诉求有法律依据,哪些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前支付原告寇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35000元;
二、此次事故就此了结,各方无其他纠纷,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就此次事故垫付款不再向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理赔;
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寇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