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板栗共计货款156580元。另外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购买板栗25包,货款10000万元。被告购货后,于2015年11月15日前已支付给原告102134元,余下64446元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全权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向其索要欠款,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在2015年11月15日结算时漏算了2015年11月1日供应的板栗25包,价值10000元,因证人张某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结算时漏算了金额,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仅可按照欠条上写明的金额向被告主张。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5444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