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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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尽安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直接风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给原告,原告组织发货,货到外观验收合格后,被告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收货数量支付货物总金额的50%,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所送货物总金额的2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被告在五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对货物验收合格及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外,并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原告河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先搜集及梳理证据。由于两份货物签收单上签收处的名字均不是合同上指定代收人的名字,一份是音同字不同,另一份是其他人签收的,本律师与原告沟通了该证据的重要性,及时通过与被告、合同上指定代收人的录音,固定了证据。

然后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郑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发送催告函一份,但被告只是一味拖延,没有还款诚意的情况下及时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证据链已经形成,唯一担心的是即使判决书生效被告还继续拖延,所以本律师及时向原告沟通,先查封了被告的对公账户。查封时账户里面确实没有多少钱,但开庭前被告的账户多出了将近二十万,这为我们开庭调解打下了基础。

【案情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向原告河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473.76元,违约金30526.24元,共计20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欠款数额169473.76元及违约金(以169473.76元为基数按年息24%支付逾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