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假应支付额外200%的工资报酬,该部分实质上系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具有福利性质,并非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故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既非劳动报酬,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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