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采用了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两项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其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树上所结果实,动物之产物;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其中一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精力、管理等无关,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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