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