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洲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A在原××河街道办事处××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在法律权属上归属于A,根据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A作为该村常住人口,应享受相应的分房和分红款补偿,一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与事实不符, 仙桃肖台居委会辩称,A在原××河街道办事处××村并无宅基地,其所称的宅基地由其母A享有,且A已代其母将该宅基地转让给案外人B,A系在涉案城中村改造开始后才在仙桃市××河街道办事处××村入籍,其并非该村常住人口,不应享受分房及相应的补偿待遇,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袁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仙桃肖台居委会支付袁XX150000元分红款;
2.仙桃肖台居委会给付袁XX205平方米安置房;
仙桃肖台居委会给付袁XX10000元过渡安置费;
仙桃肖台居委会为袁XX购买养老保险(人均2.5万元);
5.仙桃肖台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决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否进行发放补助费,以及是否分配房屋等事项,均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是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本案中,A要求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常住村民应享受的待遇,仙桃肖台居委会辩称,A虽是该村村民,但常年在外,没尽村民义务,且不以该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A是否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干河街道办事处肖台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常住村民应享受的待遇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A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驳回A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截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A与仙桃肖台居委会间未达成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审另查明,仙桃市××河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7月29日变更为仙桃肖台居委会,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是在仙桃肖台居委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因补偿和安置事项而引起,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所涉当事人应达成一致协议,但A与仙桃肖台居委会并未达成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仙桃肖台居委会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口头一致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视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A应当依法申请具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处理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