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玉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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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荥阳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畅玉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X,荥阳市京城XX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XX。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长。
委托代理人任XX,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X,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畅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XX。
负责人周XX,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畅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周XX诉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荥阳市政府)、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豫龙镇政府)、荥阳市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1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周XX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荥阳市政府、豫龙镇政府、二十里铺村委会不向其发放荥政宅字NO.XXX宅基拆迁补偿收益行为违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XX要求判令荥阳市政府、豫龙镇政府、二十里铺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向其发放荥政宅字NO.XXX宅基拆迁补偿收益行为)违法,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其涉案的荥政宅字NO.XXX宅基地使用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涉案荥政宅字NO.XXX宅基地使用证显示户主为周XX,根据周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周XX唯一合法继承人,也不能证明2014年宅基地使用证统一换发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该荥政宅字NO.XXX宅基地使用证仍具有合法的效力。综上,周XX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行初1030号行政裁定,驳回周XX的起诉。
周XX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荥政宅字NO.XXX宅基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其曾因此事多次起诉,法院均对此宅基地使用证予以采信,认为合法有效。2.其系周XX唯一合法继承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求。
被上诉人荥阳市政府答辩称,该案涉及拆迁补偿收益的分配,周XX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人,且案涉宅基地使用证是否有效和周XX的继承人是否只有周XX一人无法证明,因此二十里铺村委会无法给周XX分配拆迁补偿收益。
被上诉人豫龙镇政府答辩称,1.案涉宅基地使用证颁发时间为1983年,而二十里铺村委会统一在1994年时对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证重新确权发证。周XX死亡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被周XX(周XX的父亲)转卖给了周XX,2015年二十里铺村拆迁安置时仅对实际使用人周XX进行了附属物补偿,宅基地收归集体。2.周XX在一审中未提交其是周XX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因此无法确认其主体资格适格。综上,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二十里铺村委会的答辩意见同豫龙镇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二审查明,荥阳市人民政府等诉称周XX去世后,由其兄弟周XX(周XX的父亲)将案涉宅基上的二间平房转让给周XX,并提供转让时《字据》复印件,对该《字据》复印件周XX不认可,一审法院亦未采信,但各方均认可周XX自1994年至2015年该村拆迁时一直占有管理使用案涉宅基地,期间周XX在二间平房外额外加盖了其他房屋,拆迁时有关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款已由周XX签订协议并领取。
本院认为,(一)案涉荥政宅字NO.XXX宅基地使用证显示户主为周XX,发证时间为1983年2月4日。周XX诉称周XX系其伯父,所涉及宅基地应由其继承,但周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周XX唯一合法继承人。(二)案涉宅基地自1994年至拆迁时一直由周XX占有、管理使用,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款亦由周XX领取。据上,周XX不能证明与案涉宅基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要求确认荥阳市人民政府等不向其发放荥政宅字NO.XXX宅基拆迁补偿收益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畅玉倩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