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玉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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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河南省XX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畅玉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XX厂,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房XX。
法定代表人:尚XX,厂长。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厂(以下简称荥阳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本案烟台兴财动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兴财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其法定代表人车XX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荥阳XX厂没有提供其与烟台兴财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三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抺账的证据,王XX提车后确实使用了一段车辆,但其后已将车辆返还给荥阳XX厂。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本案再审。
荥阳XX厂述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再审理由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XX与荥阳XX厂以车抵债的事实有王XX出具的提车收到条,该收到条与烟台兴财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其法定代表人车XX的证言相结合,清楚地反映了王XX与荥阳XX厂以车抵债的事实。王XX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将车辆交还给荥阳XX厂的证据,二审法院据此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畅玉倩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