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玉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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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厂、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畅玉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XX厂,住所地荥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赵XX,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XX。
负责人:陈X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X,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刘村村。
负责人:赵XX,主任。
上诉人郑州XX厂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荥阳市XX(以下简称村委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9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XX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争议范围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被上诉人镇政府通知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及上诉人因“四村联建新型社区”项目建设的需求,要求上诉人停工停产,但并没有对上诉人直接下发正式的停产通知等书面文件,上诉人接到的口头通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与上诉人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争议为民事争议。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被上诉人在未确定“四村联建新兴社区”的项目建设范围的情况情况下。口头通知上诉人,其所在的位置在项目建设范围之内,需要停工停产,该通知有征收征用上诉人所在地的意思表示。因被上诉人是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基于信赖及诚实信用原则,按要求停工停产,然而上诉人在该项目建设完工后发现上诉人所在地并不在建设范围之内。上诉人一直与被上诉人进行磋商,至今未果。因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一直未与上诉人签订相关的合同,而上诉人因履行了先合同义务,最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镇政府、村委会未答辩。
郑州XX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停产损失共计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拆迁问题产生的纠纷,在此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镇政府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要求被告镇政府和村委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争议为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州XX厂的起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郑州XX厂的陈述,其是按照镇政府的口头通知因“四村联建新型社区”项目建设的需求要求上诉人停工停产而停工停产,故该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郑州XX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畅玉倩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