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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再次获赔7万余元

发布者:刘子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9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申请人;卿*有,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刘子健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独任仲裁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子健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梅均参加了仲裁调解。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承建的****普罗旺斯项目工地的泥工,申请人因工负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82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50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3、护理费15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让互谅、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26日解除。

二、申请人确认已收到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6671元。

三、被申请人于202322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染万贰仟捌佰元整(¥72800),此款不包括之前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前述款项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社保卡,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户名:*,帐号6*****,金额以为实际到账准。若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则按100/天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申请人不再以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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