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子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强,男,1987年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辉,女,1977年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王*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辉5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申请人王*强为此次保全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潘*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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