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问题分析
低于成本价,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竞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
法律后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如不能合理说明,则认定为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
“低于成本价”如何理解?有两种观点:
(1)低于成本价是指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884号案例)
(2)低于成本价是指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11条)
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合同有效吗?两种观点:
(1)中标合同不因低于成本价投标而无效。理由如下:①《招标投标法》第33条并未明确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合同无效。②如果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无效,承包人又可以按照实际市场价结算工程款,会助长行业都用此法,扰乱市场秩序。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也只规定了低于成本价投标可以否决其投标,而未规定合同无效。
(2)中标合同因低于成本价投标,应无效。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3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此时因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
出自:李世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