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实际施工人:指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实际完成工程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法人、个人合伙、自然人。
什么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法院同时应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 第44条代位权
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2、发包人欠付施工工程价款;3、实际施工人只能在欠付范围内主张。
主张时分两种情形:
(1)实际施工人只有在无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时,才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浙江高院解答)第23条,如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是代位权。代位时主张的权利不限于
工程价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4条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价款确定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也可参照合同价,但是不能参照总包合同价款。
来自:李世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