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当被告在监狱里)
这是我刚学到的知识,我相信有很多同行可能也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发出来跟大家探讨。
这是我本人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不知道被告在监狱里,于是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的,因为借贷案件审核严格,半年前的案子最近才分到法官手上。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因刑事犯罪,现在在外地监狱服刑,遂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尴尬的是,被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退回了,认为不属于它们管辖。
法官没办法,联系我,让我重新去立案庭立一下,我也配合工作,把立案材料交到了立案庭。
但是,立案庭现在不肯立了,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被告在监狱里,让我们去原告所在地法院立。
我懵了,民诉法说被告在监狱里,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说被告在监狱一年以上的,由监狱所在地法院管辖。怎么感觉法律好像有冲突啊?到底以哪个为准?
经过向立案庭请教才得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是,如果原被告都在监狱里,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都在监狱里,而且被告在监狱里已经一年以上了,才由监狱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法律并不冲突,只是我们理解得不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困惑!
共勉~
出自李世民律师(@南京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