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小雅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侯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与被告秦**,第三人修*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侯小雅,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修*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伙协议,并协商好合伙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在案证据,以上事实都可得到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收益款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主张在本案事实发生之前对原告有过其他款项支付,但仅有款项支付痕迹并不能证实支付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且被告主张的该事实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并不认可,且也不允许进行抵扣,因此,被告关于应在本案中对双方之前发生过的款项支付在本案中进行抵扣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应不予采信,被告可决定是否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被告秦**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收益分配款178125元,并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徐**计算支付该款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元,由被告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