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侯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白**与被告罗*、赵**,第三人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侯小雅,被告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省宁强县看守所对被告赵**做询问笔录,第三人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出租人解除与被告罗*租赁合同后,导致二被告之间及原告与被告赵**之间转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产生的纠纷,系租赁合同纠纷。于被告罗*是否应返还原告胶地租金666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规定,本案中,二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橡胶林地使用砍伐权转让协议书》,之后被告赵**又与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签订《橡胶林割胶权转让协议书》,截至本院2023年7月11作出(2023)云2823诉前调书1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第三人沙*、案外人沙飘、门刀与被告罗*于2023年4月16日签订的《橡胶林地租用合同》之前,第三人沙*未对二被告之间及原告与被告赵**之间转租合同提出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因被告罗*与第三人沙*、案外人沙飘、门刀于2023年4月16日签订的《橡胶林地租用合同》已被解除,被告罗*已丧失承租权,进而导致被告赵**与原告签订的《橡胶林割胶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在本院依法向被告赵**做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赵**对原告的诉请表示无异议,结合被告罗*于2023年5月23日向原告书面保证2023年5月23日至30日退还原告66600元,应视为被告罗*自愿加入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胶地租金6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罗*抗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保证书根本没有原件,且是答辩人在被恐吓、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意见,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接处警证明内容,被告罗*的抗辩意见与证明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赵**签订的《橡胶林割胶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在转让期内,如有一方违约,必须向守约方支付橡胶林地转让金20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罗*抗辩不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存在错误,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根据6月LPR为3.55%,一年期利率为14.2%,以14.6%的标准计算是存在错误的,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签订的《橡胶林割胶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明显过高,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确认其损失为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以本金6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7日,为6314元)无合同依据。结合被告罗*向原告书面保证2023年5月23日至30日退还原告66600元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以66600元为基数计算按照被告罗*逾期付款之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
还原告白**胶地租金66600元,并支付66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侯小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