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侯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洪**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雅,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提交转账记录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原系情侣关系。因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和维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确认借款金额时应结合双方的转账金额,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等情况虽然原告主张的款项均有转账记录,但并非所有转账记录均具备明确的借贷行为的外观,不宜将原、被告之间所有的转账记录均认定为借款。因被告向原告催收借款时,被告回复“投资+包,还有其他的,我会给你”等具有还款意思表示的内容,可证明被告有向原告返还一定款项的意思表示,可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考虑双方的恋爱程度及恋爱期间的合理花销,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15万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抗辩双方无借贷合意,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曾对原告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洪**返还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侯小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