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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吗?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人看过


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吗?

关键词:监护、指定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有四类主体可以指定监护人,分别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律师分析:

1、社会实践中,有些部门对居委会能否指定监护人存有疑惑,认为居委户应该不能指定,对指定的效力存疑,基于此,本律师梳理了居委会可以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渊源,以期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对该指定效力具有准确认识。

2、《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198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同意、指定监护人以及担任监护人这三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后续相关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虽然《民法通则》已被《民法典》替代,但其在当时以及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该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为监护权的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间接涉及居民委员会在相关情况下的职责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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