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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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法律沿革:

1、2001年《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2、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达法定婚龄的三种条件,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条件。

法律分析:

1、重婚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是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一段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会使人产生第二段“婚姻”有效的错觉。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对出现上述情况给予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段“婚姻”自始无效,不会因前一段婚姻“消失”而转化为有效。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1、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

2、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3、对婚姻效力认定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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