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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可撤销婚姻?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4人看过


哪些属于可撤销婚姻?

法律沿革:

1、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2、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一项可撤销事由,即: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法律分析:

1、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不适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和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律师提示:

1、如果婚姻当事人发现具有上述情况,应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超期则撤销权消灭。

2、婚姻被撤销后,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应妥善处理彩礼、共同生活支出、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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