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之七:(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
笔者作为长期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结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难点、典型案例及具体解决方案,撰写此系列文章,旨在帮助大家清晰理解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高效应对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文为系列第七篇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
子女抚养费允许进行变更
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者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第58条、第59条对此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另行起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再是原离婚案件的继续,而是作为新案另行向法院起诉,重新进行审理。增加抚养费的诉讼案件,应由子女作为原告,由被要求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方或母方为被告。
本条规定“应当另行起诉”,是就原离婚案件的判决或协议而言,而非不准许协议解决。
增加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三项: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其他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在子女具备上述法定理由时,并不是必然增加抚养费,还须“父或母有给付能力”,方可增加抚养费。如果父方或者母方没有给付能力,连维持自己的生活都有困难,就难以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