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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之六:(子女抚养关系如何变更)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


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之六:(子女抚养关系如何变更)

 

笔者作为长期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结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难点、典型案例及具体解决方案,撰写此系列文章,旨在帮助大家清晰理解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高效应对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文为系列第子女抚养关系如何变更

对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应另案处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这是针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的原离婚案件而言,它不是对原案判决子女关系的改判,而是作为一个新案,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起诉,对方当事人应诉。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具有法定事由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56条规定了四项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定事由。具体是: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具备以上法定事由的,应当准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准许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非只能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准许其变更子女关系。即使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56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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