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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 |231人看过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夫妻、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沿革:

1、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增加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具体条文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民法典》继续完善并沿用该制度,增加了“有其他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律领域的延伸体现,是侵权担责的具体体现。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出现对夫妻法定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3、《瑞士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均有类似和相近的规定。

几个关注点:

1、适用条件是一方对离婚有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没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除了法律明确列明的违法行为外,还单独列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他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一般存在于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中。

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律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给予无过错方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进而实现调解社会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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