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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法学论文 |511人看过

浅析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关键词:夫妻、离婚、生活困难、经济帮助

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沿革:

1、1950年《婚姻法》(已失效)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具体条文是: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1980年《婚姻法》(已失效)对此进行了完善,删除了限制条款,具体条文是: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具体帮助的财产范围,具体条文是: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继续完善并沿用该制度,增加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给付条件,删除“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表述。

制度制定的必要性: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自1950年设立至今,虽经部分修订、完善,但根本内容并未改变,在社会实践中经过时间的检验,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几个关注点:

1、如何理解生活困难,通常是:一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一方没有住处的。

2、离婚经济帮助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3、经济帮助的确定,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帮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也可以采用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者住房帮助等形式,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设定居住权的形式。

法律意义:

离婚经济帮助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给予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救济,进而实现调解社会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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