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人看过


“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答: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学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34至40页)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律适用:

1、《民法典》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2、近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思路的调整:明确了当事人仅就对方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并不包括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的情况。并提出,对于忠实协议,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强调,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认真对待。于此,为民法典时代下夫妻忠实协议的司法实践开放了空间,具体后续如何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67

  • 昨日访问量

    16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