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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传销案件辩护思路(四)

作者:孙海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办案手记浏览:52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七条规定明确六方面问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对于《传销意见》的法律适用,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诸如“董事长”类人员、“总经理”类人员、“部门主管”类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宣教”类人员,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人员。同时还明确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传销组织中的中高层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部门主管”。第二,因自身行政职务由此形成对组织内事务“管理、指挥、布置、协调”等决策性职权。这些人员通过自己的职务相应的职权为传销组织、传销活动正常、高效地运转、发展壮大起到的重要作用,如果本身就不在传销组织内,对传销组织也没有任何指挥操纵、管理决策权限,不可能成为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根据最高检上述文章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其他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认为诸如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属于“关键作用”。以此解释来看,第(五)项的“兜底”的适用应当比照前面四项内容,作用与其相当才可入罪,而非不设门槛的普遍性入罪条款。

总之,辩护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虚拟货币的特征以及周边产业的经营方式,从大到小层层递进分析案情,抓住主要矛盾,充分运用证据论证案件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对于具体的嫌疑人应当结合其所从事的活动的内容,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解读,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充分参考,最终向着辩护的预期靠近。

另就在写作期间,全球第二大虚拟货币交易所FTX已经申请破产,而第一大交易所币安也在遭受监管调查和信任危机引起的挤兑,而在此之前LUNA崩盘,三箭资本遭遇清算等说明币圈并不稳定,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风险极大,国家出台大量政策,避免国外虚拟货币市场对我国带来的负面作用,在此也提醒大家依法依规投资,虚拟币风险极高,稍有不慎就会踩到法律红线,人财两空,谨防上当受骗,谨慎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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