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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如何质证(三)

作者:孙海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办案手记浏览:56次举报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是否正确

确定了货物的数量,接下来我们就要通过汇率的确认,进而确定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计核资料清单》上标注的计税价格。完税价格一般是以人民币计,因此对于使用外币结算的货物交易需要按照案发当天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最低汇率(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部分案件可以确认交易时所按汇率的应当按照交易时所执行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涉及到对《核定证明书》换算所适用汇率的审核确认,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通过证据比对最终确定的走私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对应的批次涉及的货物数量进行换算。依据即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确定了各个时间段的汇率,根据《关税条例》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的公式,我们需要确认完税价格。对于完税价格的确认,根据海关总署《暂行办法》第16条,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第17条,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1.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2.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3.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4.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5.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6.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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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税条例》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19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涉及到几个概念需要明确。首先,计税价格和完税价格。计税价格是指课税对象实行从价计征税款使用的价格。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计核资料清单》上填写的情况来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及《关税条例》对于完税价格的相关规定,计税价格就是《关税条例》中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是计算关税的最基础价格和依据,计税价格或者完税价格直接乘以税率,即可以直接得到货物应当征收的进口关税。

其次,确定计税价格或者完税价格前需要首先确定成交价格。根据《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也就是说完税价格或者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保险费+中介费+运费+其他杂费(上述费用根据具体交货条件均从起运国开始计算至我国卸货口岸为止)。在确认成交价格时一定要注意,成交价格并不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货物价款。因为国家贸易中对于交货条件的约定不同,成交价格所包含的价格形式也不尽相同,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详细内容参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为例,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具体如下:某公司从M国走私进口苹果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广州港100000美元,已知案发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689元人民币 (买入价)

100美元=691元人民币 (卖出价)

选择最低牌价即买入价100美元689元人民币

税款计算如下:

(1)CIF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苹果归入税号08133000,进口关税税率为25%。(统一按照最惠国税率计算)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价100美元=689元人民币,即1美元=6.89元人民币,完税价格=100000×6.89=689000元人民币。

(3)计算应纳关税税款即:689000元人民币×25%=17225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款为:(689000+172250)×9%=77512.5元人民币。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走私案件《核定证明书》的过程中,对于完税价格的确认应当进行质证,必要时应当要求相关核定人员出庭针对完税价格或者计税价格的确认过程和最终结果做出解释,是否包含了何种款项如: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用、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费用,这些都应当是辩护人重点审查和提请法院、检察院注意的内容。审查时应当结合在案的侦查部门获取的合同、发票等书证印证。在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情况、交易流水、会计账册、通信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当然,对于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申报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的,行为人往往会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提供虚假随附单证,填报不真实的报关单等向海关进行申报,而以真实的合同再行结算。其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辩护人和司法机关进一步辨识,我们应该结合案卷材料,核实海关计核的依据是否有相应的真实合同、发票、账册等真实贸易单证材料,或款项的来往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


最后,还要注意在无法确认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17条所确定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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