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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风暴:医疗反腐中的7大高发罪名

作者:孙海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6次举报


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的腐败问题。继而各地不断掀起医药反腐风暴,笔者根据医疗采购、使用等流程及流程中的角色,整理了一些应当注意的罪名并作出初步的解释供大家了解:

首先,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环节。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环节是非常复杂的一个流程,而且根据采购金额、采购对象的不同形成不同的采购流程,具体采购方式可分为委外采购和院内采购两种方式。委外采购是指医院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院内采购是医院按照院内采购流程执行的采购。两种采购模式均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场景和审批流程。同时,两种采购模式下还具体分成了: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院内询价采购等方式。委外采购过程中,院方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集中采购的目录制定和招标过程中,可以通过提前透露招标信息、设置倾向性招标文件、不公正评标等方式使得医药企业的产品入选集中采购。而院内采购过程中,药品、设备使用单位主任的推荐权,医院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院长及院长会议的决定权等等都有可能为供应商提供便利。

其次,药品、医药设备使用环节。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对医疗药品、试剂、设备推荐的职权,科室医生还具有处方权,科室主任还可以决定在日常医疗活动中使用哪些药品、试剂、使用数量、使用何种设备等职权,对于采购的医疗药品、设备的品种、数量、参数等都有建议、说明的权利,如果这些负责人青睐某些医疗设备或者药品,很大可能会极力在医院采购委员会推荐,并获得通过的较大可能性。

再次,医疗设备的维保环节。为了促进医疗水平的提升,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采购上的花费往往高达数亿元,或者通过医疗设备投放并捆绑设备维护和试剂供应的方式引入医疗设备。而医疗设备维保主要以原厂维保为主,在医疗设备采购或投放时一同约定。而医疗设备的维保费用也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甚至比医疗设备本身还要昂贵。因此,维保服务环节的腐败现象也比较集中。

最后,统方数据环节。“统方”是医疗机构对本院医生诊疗信息的数据统计,统计内容包含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医药产品的品种、数量等,这一数据往往成为医生收取药品企业回扣的计算依据。因此,医药代理往往会想尽办法获得这部分数据。

上述是医疗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四个环节,其主要会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受贿罪与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此,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医疗设备、药品等采购、负责统方数据统计,或者对医疗机构具有管理和监管职责等管理职能,以各种名义(如回扣、手续费、会议费、授课费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医药企业的财物,使得医药企业获得交易机会,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将构成受贿罪。而医药代表为推广的医疗设备和其他产品、药品等,给予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院长、主任等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嫌受贿主要表现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采购中利用管理职权为医药企业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招投标信息,或者直接参与决策等,只要利用了国家赋予的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监督的职权,均会涉嫌受贿罪;而普通工作人员,如果也是利用了相关具有管理职能的工作内容,也有可能涉嫌受贿罪。同时,在医疗设备、药品等入院、结算、付款等各个环节利用自己的职权,以提前泄露采购计划、按照医药企业提供的数据申报需求、管理委员会议中指定或倾向性推荐、科室会议中向医务人员推广特定医药产品、优先付款等方式,为医药企业提供帮助,以“回扣”、“红包”、“讲课费”、“报销费”等形式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可能会构成受贿罪。行政监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药企财物,利用职务上受其制约、管理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药企牟利的,也构成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的是技术性的劳动(例如在日常诊断中对于某类病情的药品使用上的处方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医药企业的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之相应的,医药代表行贿的金额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科室主任或者医生,利用医生处方权或者指导用药的职能,在诊疗过程中增加医药产品的使用率或加快消耗速度、消耗量进行需求申报,间接的为药品企业牟利,并按照医药产品的使用量收取医药企业给付的回扣,由于医生处方的纯技术性,不存在管理的特性,因此未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共职权,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与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的收取财物行为是医院或者科室集体做出的决定,设置收取财物的小金库并将收取的上述财物以各种形式分发给相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作为单位开支,达到立案标准的,该单位或者科室将构成单位受贿罪,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应的医药代表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若行贿行为是医药企业集体决策而为,并且将获得的利益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立案标准的,很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是在医疗机构按照《招投标法》对外招标过程中,医药企业作为投标人,与主管、负责、参与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底价、评分过程及方式、人员安排等内容进行沟通安排,使相关标准、过程、参数更加有利于自己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标的合法利益,那么医药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医务人员、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将构成串通投标罪。或者医药企业邀请其他医药企业通过给与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围标,压低价格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也会涉嫌本罪。

总而言之,医疗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困扰百姓日常生活的难题,医药卫生领域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为国家财政与民众就医带来的负担不容忽视,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员,我们非常支持这次医疗系统的反腐。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医务工作者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重任,特别是在过去的疫情三年里,他们对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医疗反腐决不能损害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打击医药行业的发展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要客观对待那些“出事”的医药系统内的工作人员,在本次重点整治活动中,应当始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枉不纵,这也是依法反腐的应有之意。律师应当担当起法律共同体的职责,充分运用法律工具,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医疗系统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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