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慧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2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概况:
2019年2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70万,因刘某某只有200万,刘某某遂找到案外人肖某,由刘某某将200万元转给张某某,肖某将剩余70万元转账给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张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给刘某某出具270万的借条,每月还款,月息1%。张某某还款7期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委托我将张某某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刘某某向张某某出借200万元,作为证据的借条数额却是270万元,借条与转账流水不能对应,存在法院认定200万元非借款或270万元未实际出借等不利的情况,进而导致败诉。后经我积极向法官解释及联系肖某提供证据,由其另行起诉张某某,后该案最终胜诉。
3、建议或意见:
建议广大当事人在出借钱款时仔细保留好有关证据,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并非是有相应流水就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另外,借条与转账流水的数额、日期等要一一对应,尽量减少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