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胎纠纷聚焦于新生儿出生时为死婴还是活婴的核心争议,这类新生儿医疗纠纷因主体特殊,在举证、责任认定上存在诸多特殊之处,需格外关注。
首先是尸检的重要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是明确死因、判断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若一方拒绝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新生儿无法表达自身感受,诊疗过程的记录尤为重要。患者方需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新生儿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且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如宁波案中,医院因无法提供胎儿胎心消失的具体记录,导致其主张新生儿为死婴的观点面临质疑。
最后是责任认定的特殊因素。新生儿身体脆弱,诊疗行为的容错率更低,医疗机构需尽到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若医疗机构在产检、分娩、新生儿救治等环节存在疏忽,如未及时发现胎儿异常、未规范实施抢救措施,即使损害后果存在多重原因,也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
温馨提示:涉及新生儿的医疗纠纷,家属应及时封存病历、申请尸检(如有必要),医疗机构需完善诊疗记录,双方共同配合查明事实,依法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