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少当事人不知如何维权,要么盲目协商,要么直接起诉耗时耗力。事实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四种合法途径,当事人可根据纠纷情况灵活选择。
一是双方自愿协商。这是最快捷的方式,医患双方可自行沟通达成赔偿协议,但需注意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需提醒的是,协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二是申请人民调解。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第三方介入调解。调解具有专业性、中立性,且不收取费用,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是申请行政调解。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卫生主管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组织双方调解。该途径适合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合规存在争议的情形。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具权威性的途径,适用于协商、调解无果或争议较大的纠纷。诉讼中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需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需就无过错及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定推定过错情形除外)。
宁波案中,当事人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案件发回重审,体现了诉讼途径虽耗时较长,但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