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双胎纠纷中,家属签字同意放弃新生儿抢救的细节,涉及医疗纠纷中常见的知情同意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知情同意权不仅是患者的核心权利,也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未尽说明义务,或未经同意实施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诊疗措施,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例外规定。
实务中,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形式化同意”问题,如仅让患者签字却未充分说明风险。此时患者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可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反之,医疗机构若能提交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材料,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可认定已尽说明义务。
温馨提示:患者及家属在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文书内容,对不理解的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时询问;医疗机构需全面、清晰告知,避免因告知不足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