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一起持续七年的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的争议贯穿始终——患者家属发现电子病历存在多处修改痕迹,而医院主张出院前修改符合规范。这一细节提醒我们,病历不仅是诊疗过程的记录,更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医患双方都需重视其法律效力。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需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对于患者而言,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护理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复制时可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且需有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场。
实务中需注意两点:一是病历修改需符合规范,超出合理时限(如术后42小时修改病程录)、修改内容影响关键事实认定的,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二是患者发现病历异常时,应第一时间申请封存,避免证据灭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病历资料的,法院可推定其有过错(不可抗力除外)。
温馨提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应敬畏病历的真实性。患者要主动行使查阅、复制权,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病历书写与修改规范,这是化解纠纷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