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需担刑责
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5 年,陈某在当地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在河流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捕获的水产品共计 20 公斤。
《刑法》第 340 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同时被责令在河流流域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保护水产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应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的捕捞方式。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及时向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