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蹇某与张某甲于2021年2月14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2年3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矛盾日益加深。自2023年9月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蹇某认为,继续维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失去了法律维护婚姻的本质与意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蹇某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豆林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蹇某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蹇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三是抚养费的承担方式。针对第一个焦点,蹇某主张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矛盾不断,且已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针对第二个和第三个焦点,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成长需求以及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蹇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由张某甲直接抚养婚生子张某乙,并由张某甲自行负担抚养费。张某甲对离婚诉求及子女抚养方案需进行考量与协商。豆林杰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以和平方式化解家庭矛盾。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蹇某起诉离婚,被告张某甲同意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自行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甲自行负担;三、双方就此案别无其他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原告蹇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妥善处理好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共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首先,在策略制定上,豆律师准确评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确立了“和平离婚、妥善安排子女”的诉讼策略。其次,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豆律师充分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提出由男方抚养子女并自担抚养费的方案,有效降低了双方的对抗情绪。最后,在庭审表现中,豆律师逻辑清晰、法理交融,积极配合法官主持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仅高效化解了婚姻纠纷,更避免了矛盾激化对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