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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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豆林杰律师代理王某甲离婚纠纷案获准离婚

发布者:豆林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夏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长女夏某丙与长子夏某丁。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于2024年诉至某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好无望。原告王某甲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豆林杰律师,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千余元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为证明主张,原告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光盘及前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夏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缺席审理,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方面:其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其二,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应如何确定,以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主张双方经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感情已无改善可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法院需依职权对证据及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建立充分感情。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感情无任何改善,应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支持原告离婚诉求。关于子女抚养,因两名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并由其照顾,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故判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数额结合被告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予以酌定。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夏某乙离婚;二、婚生长女夏某丙、长子夏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各五百余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处理能力。首先,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微信记录、视频及前案判决书,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双方感情破裂及分居事实。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精准把握“二次起诉离婚”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裁判规则,引导法官关注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最后,在庭审表现中,逻辑清晰地阐述了抚养权归属的合理性,成功促成法院支持离婚诉求并争取到有利的抚养条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豆林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11386336,常驻河南周口执业。本科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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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20********36 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