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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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豆林杰律师代理王某乙离婚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豆林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长女王某丙与长子王某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原告李某甲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性格不和且观念差异巨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同时,原告提出多项诉求:要求两名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六千元;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及阁楼、车库(总价值X万元)、车牌号为某AXXXXX的汽车(价值X万元)、存款X万元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X万元及债权对价款X万元。庭审中,原告还增加诉求,要求全权决定子女生活及教育决策,并限制被告探视权。被告王某乙在豆林杰律师的代理下到庭答辩,表示双方结婚多年,夫妻感情深厚,坚决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法院是否应准予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某甲提交了聊天记录、邻居证言、网贷及医疗支出记录、学费缴纳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被告未尽到父亲义务、存在辱骂原告及子女的行为,且子女生活学习均由原告一人照顾。对此,被告王某乙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针对性地提交了2018年至2025年期间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此期间向原告转账共计17.2万余元,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其未尽家庭义务及未承担抚养费用的主张,证明其一直在为家庭付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几年,且生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王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豆林杰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离婚及多项财产、抚养权诉求,豆律师准确研判案情,制定“以感情未破裂为核心、以实际付出为反驳”的答辩策略。通过指导被告全面梳理并提交高达17.2万余元的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被告未尽家庭义务的指控。庭审中,豆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双方具备感情基础,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不予判决离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益与家庭完整。

豆林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11386336,常驻河南周口执业。本科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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