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10月9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年11月9日生育婚生女陈某甲,于2020年1月24日生育婚生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感情出现裂痕。2024年10月,史某曾起诉离婚,本次系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自第一次起诉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史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维护名存实亡的婚姻已失去本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再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陈某甲由史某抚养,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某AXXXXX越野车一辆,车辆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史某六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陈某答辩称愿意协商解决。豆林杰律师接受史某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婚姻历程、分居事实及财产状况,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某AXXXXX越野车)的分割及补偿问题。原告史某主张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且经过第一次起诉离婚及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时,双方对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及车辆分割存在不同诉求。被告陈某虽同意协商,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补偿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具体方案。如何平衡双方诉求,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婚姻存续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豆林杰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史某要求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陈某甲、婚生子陈某乙均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自行承担。原告史某享有探视权,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其他双方概无纠缠。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立即生效。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了当事人两次起诉离婚及长期分居的客观事实,精准论证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上,律师充分评估了争取两名子女抚养权及车辆分割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预期,将诉求重心转向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及保障探视权。最后,在调解阶段,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柔性谈判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