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靳某乙于2023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1月22日,双方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24年3月起,被告靳某乙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24年4月起,原告带着女儿李某丙与被告分开生活,双方发生纠纷。因感情已严重破裂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李某甲委托豆林杰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靳某乙到庭辩称,其请求抚养女儿李某丙,不让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且可以让原告随时看望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非婚生女李某丙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确定上。原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女儿,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被告并未提供固定工作及收入的证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需结合被告实际负担能力进行认定。被告则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女儿,且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综合考量与依法裁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丙系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靳某乙的非婚生女儿,被告靳某乙作为生父,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靳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靳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甲子女抚养费六百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靳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法律素养。在策略制定上,准确界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适用,明确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核心诉求。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中,针对被告无固定收入的抗辩,有效引导法院关注子女实际需要与当地生活水平,促成法院依法酌定抚养费。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高效的沟通,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责任心。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