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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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豆林杰律师代理李某甲离婚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豆林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7年5月在务工期间相识,2018年10月12日在某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在相识时已怀孕,被告知情后仍自愿与原告缔结婚姻,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主张双方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甲委托豆林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意愿,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尚存,对原告仍有极深的感情,恳请原告撤诉,期望双方能够继续好好生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以及三份证人证言和一份单位证明,旨在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的客观事实。被告则对此予以坚决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及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婚生子李某乙自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所在地生活、学习。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之间的矛盾仅属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摩擦,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感情彻底破裂之法定离婚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结合全案证据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生气现象,但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包容与理解所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应当相互理解、信任、尊重和宽容,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互谅互让,夫妻还是能够建立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故法院认定双方以暂不予离婚为宜,对原告向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分居三年、感情破裂”的诉求,豆律师迅速厘清案件焦点,指导被告收集并提交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分居事实的主张。在庭审中,豆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裁判尺度,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矛盾性质等维度进行深度答辩,成功说服法官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圆满实现了被告希望维系家庭的诉讼目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豆林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11386336,常驻河南周口执业。本科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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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20********36 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