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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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豆林杰律师代理苑某甲离婚纠纷案获准离婚并争取到抚养权

发布者:豆林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苑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李某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期间李某丙随原告生活。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双方短暂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25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豆林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7万元、共同承担债务2.8万元及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李某乙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且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婚生女李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三是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及损害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针对抚养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且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则主张由其抚养。针对财产与债务,原告主张分割各项财产及共同承担债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但需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因李某丙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被告再婚前已有一子需抚养,故判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收入四千余元的25%即每月一千余元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关于财产,确认被告名下公积金及银行卡余额共计5.4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被告需给付原告2.7万余元。关于共同债务及损害赔偿金,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双方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争夺抚养权的局面,豆律师精准把握“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重点收集并提交了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以及被告已有其他子女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原告。同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豆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查实被告名下的公积金等财产线索,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依法公平分割。对于缺乏证据支持的债务和赔偿诉求,豆律师亦向客户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风险释明,有效管理了客户预期,最终实现了客户离婚及争取抚养权的核心诉求。

豆林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11386336,常驻河南周口执业。本科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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