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女儿张某丁与儿子张某丙。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23年3月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原告实际抚养两个孩子,认为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且未尽探望、关心义务,未能提供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补付拖欠的抚养费5.2万余元,以及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千余元至孩子独立生活。被告周某乙委托豆林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应当发生变更,即女儿张某丁的抚养权是否应从被告周某乙变更至原告张某甲;二是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被告在豆林杰律师的代理下,对变更抚养权及支付抚养费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表示同意协商解决,双方主要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周期及过往拖欠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磋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婚生女张某丁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周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针对2023年7月至2026年7月的抚养费1.8万余元,由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26年8月以后的抚养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于第3个月的20日前支付,直至张某丁年满18周岁。抚养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二、双方就本案其他事项概无纠缠。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客户沟通与谈判策略能力。面对原告变更抚养权及追索抚养费的诉求,豆律师准确评估了案件走向,建议当事人以协商调解为主,避免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在调解过程中,豆律师巧妙平衡双方利益,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过往欠费的结算以及后续支付周期等细节与对方进行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控制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与诉讼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
豆林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