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袁某甲与袁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袁某诉称发现被告张某多次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多次劝解无果后,原告袁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袁某诉求解除婚姻关系,主张两子由其抚养,要求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成年,并要求分割90%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委托豆林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分割比例与方式;三是被告张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原告袁某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索赔;被告张某则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且互不承担抚养费,对财产及债权提出平均分割及特定归属方案。双方在孩子抚养、财产分配上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明确和平衡。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行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一、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袁某甲由原告袁某抚养,次子袁某乙由被告张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婚后财产方面,渔具店归原告袁某所有,长安牌汽车归被告张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18万余元由双方平均分割,3万元债权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渔具店过户手续,并将平均分割后的存款支付给原告,逾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签收后生效。
【律师价值】
豆林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危机处理与客户沟通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诉求,豆律师迅速安抚被告张某情绪,客观分析案件利弊。在策略制定上,豆律师摒弃对抗性诉讼,采取“以退为进”的调解策略,引导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与核心财产。庭审中,豆律师精准把握对方心理,促成双方互免抚养费并达成财产折价补偿方案,最终实现和平解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来生活安宁。
豆林杰律师